省教育厅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21年度中职(技校)招生任务并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人才培养工程和专业设置调整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职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3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招生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培养工程和专业设置调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2:规范招生办学行为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人社部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职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30号)等相关文件规范办学行为。
(一)实施中职(技工)招生资质公布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每年5月底前在官方网站上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包括联合招生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公办、民办)、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
未经公布的学校(招生资质公布后当年新设立学校除外),不具备当年招生资质,当年不得开展招生,所招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异地分校(办学点),未经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坚决取缔招生资格。
中职学校当年对外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须按照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和要求(通知另文下达)向属地市(州)教育部门备案,省属学校向省教育部门备案;技工院校按人社部门要求备案。中职学校备案同时要将招生简章等相关信息上报省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统一对外公布。未经审核备案并公布的招生简章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单位对上报的招生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规范中职(技工)学籍注册。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严格程序,严格审核,确保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由各地招生管理部门(人社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高中阶段教育(中职、技工)统一招生平台(以下简称“统招平台”)进行新生招录。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学籍,中职学校新生注册到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技工院校新生注册到“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
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资格,办理注册手续,同时在“统招平台”中补录相关信息。开展联合办学招收的中职学生,先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进入联办学校就读时由联办学校负责在学籍管理系统内办理转学,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三)规范省内外中职学校联合办学行为。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备案制。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另一方须为具有合格办学资质的中职学校;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州)内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属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及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联合办学学校均须具备相关专业办学资质,联合办学由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省内外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外学校在我省开展联合办学的主体学校须为国家级示范中职学校,且不得开展教育类、医药卫生类等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招生(春季招生一律不面向省外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经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联合办学备案时间为每年8月30日前,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四)规范省外中职(技工)学校来黔招生和省内中职(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省外来黔招生学校须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须在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教育、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跨省中职(技工)学校招生资质,再由招生地区中职(技工)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教育厅和人社厅,最后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后,方可在我省开展中职(技工)秋季招生。未经公布名单的学校,一律不得在我省开展中职(技工)招生。
省内跨地区招生学校须经省教育厅认定具有跨区域中职(技工)招生资质,再由招生地区中职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和人社厅,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对外公布后,方可开展中职(技工)秋季招生。
(五)严格实施中职(技工)招生“阳光工程”。各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杜绝招生乱收费,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严禁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严禁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介绍费、好处费等。严禁搞区域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纪依规追责问责。招生监督电话:省教育厅 0851-85283692 ,省人社厅 0851-85837366 ,省招生考试院 0851-85952927 。
(六)规范学生实习。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按照《教育部职成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职成司函〔2019〕91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实习、联合办学及校外办学点(班)管理的通知》(黔人社通〔2019〕30号)要求,严格规范组织学生实习,落实对学生实习方式、时间、地点、专业对口、报酬等相关要求,严禁组织未满16周岁学生、一年级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市(州)、县(区)职业学校学生跟岗、顶岗实习要向当地教育部门备案,省属学校学生实习向省教育厅备案。技工院校向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人才培养工程
为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服务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人人职教、个个技高、家家致富”,决定实施职业教育“黔匠班”人才培养工程,从今年起在2020级和2021级开设职业教育“黔匠班”,为服务贵州经济发展培养专门人才。
(一)在2021年新招学生中,围绕32个产业链等相关专业开设“黔匠班”,原则上参与学校为省级示范校、中职强基工程学校、获批兴黔富民行动计划黔匠工坊、特色骨干专业学校。进入黔匠班学习的学生须品学兼优,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家庭困难学生倾斜,在书本费、住宿费等方面可适当减免,在升学、就业上予以优先安排。
(二)在2020级在校学生中,重点围绕工业类专业遴选品学兼优学生组建“工业黔匠班”,进入“工业黔匠班”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费用上适当减免,在升学就业上予以优先安排。具体计划见附件4。